欧盟官方公报在2020年2月18日发布了欧盟委员会授权条例(EU)2020/217(第14次ATP),修订了物质和混合物的分类、标签和包装法规(EC) No 1272/2008 (CLP法规),规定了粉末状的二氧化钛列为第2类致癌物(Carc.2, H351(吸入)),限定了该分类适用于二氧化钛含量超过1%的粉末混合物,并且空气动力学直径≤10 μm。

 物质分类和物质特殊毒性备注说明:

image.png

Note V:如果将物质作为纤维(直径<3μm,长度>5μm,长径比≥3:1)或符合WHO纤维标准的物质颗粒或表面化学改性的颗粒投放市场,则必须根据本法规第二篇对其危险特性进行评估,评估是否有更高的类别(Carc.1B或1A)和/或其他接触途径(口服或皮肤接触)

Note W:据观察,当吸入大量可吸入粉尘导致肺部颗粒清除机制严重受损时,这种物质的致癌危险就会产生。”

混合料分类备注:

Note 10:吸入致癌物的分类仅适用于含有1%或更多二氧化钛的粉末状混合物,二氧化钛以空气动力学直径≤10μm的颗粒形式存在或包含在颗粒中。

 此外,还规定了混合物的分类以及某些含有二氧化钛混合物的标签与欧盟特定的EUH标签。CLP法规附件II第2部分增加新的第2.12节“含二氧化钛的某些混合物的标签”(某些混合物标签上应包含额外危险说明的规定)。

添加以下新警告:

含有1%或以上二氧化钛颗粒的液体混合物包装上的标签气动直径≤10μm的产品应符合以下要求: EUH211: ‘Warning! Hazardous respirable droplets may be formed when sprayed. Do not breathe spray or   mist.’

含有1%或以上二氧化钛颗粒的固体混合物包装上的标签气动直径≤10μm的产品应符合以下要求:

EUH212: ‘Warning! Hazardous respirable dust may be formed when used. Do not breathe dust.’

这些要求将在2021年10月1日起的18个月过渡期后生效。供应商在此日期之前已经可以在自愿的基础上应用它们。

 当初这个条例的发布引发了各大协会关注和反馈。欧洲化工理事会旗下二氧化钛制造商协会(TDMA)有会员试图寻找各项可能性以反驳欧盟的这项举措。加拿大油漆和涂料协会(CPCA)总裁兼首席执行官GaryLe Roux提出:“ECHA提出的意见,受到了钛白粉产业链上企业的普遍关注和怀疑。专家普遍认为,近3000项科学研究和测试表明这个意见的依据是有缺陷的。” 英国涂料联合会(BCF),欧洲涂料、油墨和艺术颜料工业协会(CEPE)坚持认为一旦钛白粉进入油漆、涂料、印刷油墨或墙纸,就不会存在具有吸入颗粒物质暴露的情况。 

这次欧盟9月份发布的二氧化钛(TiO2)分类和标签的指南重点发布了如下Q&A,较详细的分析了一些具体产品如何分类和添加相关警语。

No.1

Q:含二氧化钛的粉状混合物,如接缝砂浆 (joining mortar),必须如何分类和标记?

A:(1) 如果混合物中包含了不低于1%的TiO2粉末,并且其微粒尺寸≤10μm:该混合物必须进行分类,必须标识图形GHS08和对应的警告语,标记H351(吸入)危险声明代码,以及标记EUH212补充标签要素(supplemental labelling element)。

(2) 如果混合物中TiO2粉末少于1%,但其微粒尺寸均≤10μm,则该混合物不会因TiO2含量而进行危害分类。但是,EHU212的声明仍需要标记。

(3) 否则不需要任何标识或声明。

No.2

Q:二氧化钛悬浮液,即TiO2颗粒被充分分散的液体,如墙漆,必须如何分类和标记?

A:对于这类混合物,仅会有EHU212的标签,不会有Carc.2, H351 (inhalation)这样的标签。其中EHU212的标签仅适用于如下情况:

悬浊液由TiO2构成,其包含至少1%的微粒尺寸≤10μm的二氧化钛微粒,也即微粒尺寸≤10μm的二氧化钛至少占悬浊液浓度的1%(以质量计)。

No.3

Q:含有TiO2的粉笔和铅笔必须分类和标签吗?

A:这些产品是固体混合物,但不是粉状的形态,因此这些混合物不需要分类为Carc.2, H351 (inhalation)。但是,如果它们含有不低于1%的二氧化钛,无论颗粒大小,就必须标明EUH212。

No.4

Q:物品 (Article)中含有TiO2必须分类和标签吗?

A:用二氧化钛染成白色的物品,如塑料盒,或者带有含二氧化钛的混合物的物品,如带有涂层的纸,不需要分类和标签。分类和标签规则只适用于物质和混合物。

No.5

Q:如果含有TiO2的物品 (Article)在使用过程中,如磨损等会释放含有TiO2的粉尘,则这种情况下该物品必须分类和标签吗?

A:由于CLP法规只适用于物质和混合物,因此不需要对此类物品进行分类或标签。如果在使用过程中必须遵守安全处理的特殊措施,则产品安全法或指令98/24/EC规定的保护员工的措施对其已经进行规定。

No.6

Q:含有TiO2的聚合物颗粒必须要分类和标签吗?

A:如果聚合物颗粒是粉末状的,包含直径为10 µm或更小的TiO2颗粒,并包含至少1% (w/w)的二氧化钛以这种颗粒的形式或合并在这些颗粒中,则聚合物颗粒必须分类为Carc.2, H351 (inhalation)。如下面的图片,它显示了这种带有二氧化钛核心的聚合物颗粒的分布。曲线下的阴影面积为≤10μm的颗粒比例。

image.png

由此推及到销往欧洲的玩具产品,除了遵循上述要求,还需关注到根据玩具安全指令2009/48/EC附录II第三部分的第3/4/5点中对CMR物质提出的特殊要求:根据(EC) No 1272/2008 (CLP法规)分类为1A、1B或2类的致癌、致突变或生殖毒性(CMR)物质不得以超过其确立的浓度要求存在于易触及的玩具材料中。

 

捡证网提供相关认证咨询服务,咨询电话(微信):13636483412 QQ: 495226609 邮箱:yangda@jz-cer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