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4日,据CHEMICAL WATCH的消息,欧洲化学品管理署(ECHA)成员国委员会达成一致意见,将新一批共15个物质确定为高关注度物质,即SVHC。ECHA预计,这15个物质正式归入SVHC清单的时间为2010年1月。届时,SVHC清单中的物质将增至30个。
原有15个有害物质名称:
1、邻苯二酸丁酯苯酯
2、4,4'-二氨基二苯基甲烷
3、邻苯二甲酸二丁酯
4、邻苯二甲酸(2-乙基已基酯)
5、六溴环十二烷
6、短链型C10-13氯化石蜡
7、2,4,6-三硝基-3,3-二甲基-5-叔丁基苯(二甲苯麝香)
8、五氧化二砷
9、三氧化二砷
10、二水合重铬酸钠
11、氧化三丁锡
12、砷酸氢铅
13、三乙砷酸酯
14、蒽
15、二氯化钴
新增15个物质的名称:
1、蒽油
2、蒽油,蒽糊,轻油
3、蒽油,蒽糊,蒽馏分
4、蒽油,含蒽量少
5、蒽油,蒽糊
6、高温煤焦油沥青
7、丙烯酰胺
8、硅酸铝耐火陶瓷纤维
9、氧化锆硅酸铝耐火陶瓷纤维
10、2,4-二硝基甲苯
11、邻苯二甲酸二异丁酯
12、铬酸铅
13、钼铬红(C.I.颜料红104)
14、铅铬黄(C.I.颜料黄34)
15、磷酸三(2-氯乙基)酯
1、2010年1月起
物质:如果物质被归入SVHC清单之中,则物质供应商需向他们的客户提供一份安全数据表(SDS)。
混合物(即配制品):如果混合物本身不被分类为危险,但是其中至少含有一种SVHC,且单个SVHC的质量百分浓度在非气态配制品中不低于0.1%,体积百分浓度在气态配制品中不低于0.2%,则供应商在收到混合物的接收者的请求时,必须提供一份SDS。
物品:物品中含有SVHC质量百分浓度超过0.1%时,则供应商需向物品的接收者提供其可获取的充分信息,或应消费者请求,在45天之内向其免费提供可获取的充足信息。
2、2011年6月1日起
在物品中质量百分浓度超过0.1%,总量大于1吨/年的SVHC,必须完成向ECHA通报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