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8401— 2010
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介绍
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 18401—2010)发布,此版本将取代目前实施的GB 18401—2003,将于2011年8月1日起实施。
适用范围: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的服用、装饰用和家用纺织产品。
产品分类:
——婴幼儿产品(36个月以下婴幼儿)
——直接接触皮肤的纺织产品(产品大部分面积与人体皮肤接触)
——非直接接触皮肤的纺织产品(产品不与人体皮肤接触,或仅有小部分面积与皮肤接触)
要求:
项目 |
A类 |
B类 |
C类 |
甲醛含量mg/kg≤ |
20 |
75 |
300 |
PH值 |
4.0-7.5 |
4.0-8.5 |
4.0-9.0 |
色牢度/级≥耐水(变色、沾色) |
3-4 |
3 |
3 |
色牢度/级≥耐酸汗液(变色、沾色) |
3-4 |
3 |
3 |
色牢度/级≥耐碱汗液(变色、沾色) |
3-4 |
3 |
3 |
色牢度/级≥耐干摩擦 |
4 |
3 |
3 |
色牢度/级≥耐唾液(变色、沾色)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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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味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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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分解芳香胺mg/kg |
禁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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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后续加工工艺中必须要经过湿处理的非最终产品,pH值可以放宽到4.0-10.5。 b对需经洗涤褪色工艺的非最终产品,本色及漂白产品不要求;扎染、蜡染等传统的手工着色产品不要求;耐唾液色牢度仅考虑婴幼儿纺织产品 c 致癌芳香胺(24种),限量值≤20mg/kg |
婴幼儿纺织产品应符合A类要求,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至少应符合B类要求,非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至少应符合C类要求,其中窗帘等悬挂类装饰不考核耐汗渍色牢度。
婴幼儿纺织产品必须在使用说明上标明“婴幼儿用品”字样,其它产品应再使用说明上标明所符合的基本安全技术要求类别(A,B,C类)。
注:玩具、布艺工艺品、箱包、鞋、伞、地毯等产品不属于本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