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科学院应用技术研究院分析测试中心
固体废弃物和危险废弃物分析测试中心
Author:王工---15167315061
一.危险废弃物的管理(法律文件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列入国家危险废弃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弃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废物特性的废物。
《美国资源保护与再生法》 -----“危险废物”是指这些固体废弃物或固体废物化合物,由于其数量、浓度和物理、化学、传染特性可以导致或明显死亡率的增加和严重不可挽回或不可逆转疾病的增加;或在不恰当处理、贮存、运输、处置或其他方式时对人体健康或环境造成确实存在或潜在的危害。
为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现批准《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 》等7项标准为国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标准,并由我局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5085.7—2007)
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腐蚀性鉴别(GB5085.1—2007)
三、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急性毒性初筛(GB5085.2—2007)
四、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2007)
五、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易燃性鉴别(GB5085.4—2007)
六、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反应性鉴别(GB5085.5—2007)
七、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毒性物质含量鉴别(GB5085.6—2007)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以上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以上标准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
二.废弃物的定义及鉴别程序
固体废物: 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危险废物 : 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和感染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以及不排除具有以上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鉴别程序
危险废物的鉴别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固体废物鉴别导则》判断待鉴别的物品、
物质是否属于固体废物,不属于固体废物的,则不属于危险废物。
2.经判断属于固体废物的,则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判断。凡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GB 5085.7-2007的,属于危险废物,不需要进行危险特性鉴别(感染性废物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鉴别);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应按此标准规定进行危险特性鉴别。
3.依据GB5085.1~GB5085.6鉴别标准进行鉴别,凡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
4.对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无法鉴别,但可能对人体健康或生态
环境造成有害影响的固体废物,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认定。
危险废物混合后判定规则
1.具有毒性(包括浸出毒性、急性毒性及其他毒性)和感染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混合,混合后的废物属于危险废物。
2.仅具有腐蚀性、易燃性或反应性的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混合,混合后的废物经GB5085.1、GB5085.4和GB5085.5鉴别不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
3.危险废物与放射性废物混合,混合后的废物应按照放射性废物管理。
危险废物处理后判定规则
1.具有毒性(包括浸出毒性、急性毒性及其他毒性)和感染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处理后的废物仍属于危险废物,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2.仅具有腐蚀性、易燃性或反应性的危险废物处理后,经GB5085.1、GB5085.4和GB5085.5鉴别不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
三.国家危险废弃物名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
(一)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
(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第三条 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另行制定和公布。
第四条 未列入本名录和《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根据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具有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适时增补进本名录。
第五条 危险废物和非危险废物混合物的性质判定,按照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执行。
第六条 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矿物油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像纸、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镍镉电池和氧化汞电池以及电子类危险废物等,可以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将前款所列废弃物从生活垃圾中分类收集后,其运输、贮存、利用或者处置,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第七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需要,对本名录进行适时调整并公布。
第八条 本名录中有关术语的含义如下:
(一)“废物类别”是按照《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划定的类别进行的归类。
(二)“行业来源”是某种危险废物的产生源。
(三)“废物代码”是危险废物的唯一代码,为8位数字。其中,第1-3位为危险废物产生行业代码,第4-6位为废物顺序代码,第7-8位为废物类别代码。
(四)“危险特性”是指腐蚀性(Corrosivity, C)、毒性(Toxicity, T)、易燃性(Ignitability, I)、反应性(Reactivity, R)和感染性(Infectivity, In)。
第九条 本名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1998年1月4日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安部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发〔1998〕89号)同时废止。
四.国家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控制标准
《危险废物焚烧燃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
炉渣废物毒性鉴别
毒性标准值、GB5085.1-2007腐蚀性鉴别值
危险废物检测鉴别项目(浸出毒性检测鉴别)
pH值、总汞、铅(以总铅计)、镉(以总镉计)、总铬、铬(六价铬)、铜(以总铜计)、锌(以总锌计)、铍(以总铍计)、钡(以总钡计)、镍(以总镍计)、总银、硒(以总硒计)、烷基汞(甲基汞、乙基汞)、无机氟化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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