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的大部分国家,对窗帘、帷幕、蓬帐、贴墙材料等室内装饰制品的阻燃性都有相应的法规,如英国、联邦德国、法国、瑞典、瑞士、丹麦、荷兰等,其中以英国的阻燃法规较为完备,并可以说是欧州保护消费者的先驱。从 1961 年就实行了 “ 消费者保护法 ” ,最近对可燃性试验方法和有关法规又进行了修订,对某些用途的装饰用品的阻燃法规增加了耐久性的要农 ( 如一些窗帘要耐 50 次洗涤 ) 。一些主要国家的纺织品可燃性法规,如表 2 所示。
表 2
欧洲一些主要国家的纺织品可燃性法规
国家名称 |
适用范围 |
法令、法规及其代号 |
备注 |
美国 |
睡衣 飞机内装饰材料 |
消费者保护法( 1961 ) 航空局标准( 1956 ) ARB NO.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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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德国 |
纤维制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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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N53908(1974) 53907 ; 54330 ( 草案 ) |
铺地纺织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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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N54332 ( 草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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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服、防护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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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N66083 (19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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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 |
窗帘 |
建筑标准法( 1957 ) |
政令 57-1161(1957) 政令 57-1001(1973) |
瑞典 |
一般纺织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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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S-650082 |
建筑内装饰材料 |
建筑标准 67-37-132 |
SIS-6500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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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 |
纺织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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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VN198896(1967) |
贴墙材料、床上用品 |
规定 1926 N4647 ( 1963 ) |
SVNl98897(19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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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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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VNl98898(19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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