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燃性织物法案 FFA
美国关于纺织品和服装的易燃性的法令主要为《易燃性织物法案》(
Flammable Fabric Act
-
FFA
)及其该法令下的实施条例。
FFA
是美国国会于
1953
年颁布的,并于
1954
年和
1967
年进行了修订。
1972
年,美国成立了美国消费者产品安全委员会(
CPSC
),负责制定和修改纺织产品易燃性相关标准。
CPSC
将
FFA
编入了
CFR
第
16
卷中,即
16 CFR part 1609
,并于
1975
年制定了以下主要纺织产品的易燃性标准:
•
纺织服装燃烧性能标准
(16 CFR Part 1610)
•
乙烯基塑料薄膜燃烧性能标准
(16 CFR Part 1611)
•
儿童睡衣燃烧性能标准
(16 CFR Parts 1615 & 1616)
•
地毯和小地毯表面燃烧性能标准
(16 CFR Parts 1630 & 1631)
•
床垫和床垫护垫
(
烟燃
)
燃烧性能标准
(16 CFR Part 1632)
•
整套床垫
(
火燃
)
燃烧性能标准
(16 CFR Part 1633)
1.
定义
在《易燃性织物法案》
FFA
中,详细规定了适用于易燃性织物法令的定义,如个体、服装制品、内部装饰、织物、相关材料、产品等。
2.
被禁止的交易活动
(1)
将不符合易燃织物标准或条例要求的织物、相关材料或产品进口到美国是非法的,是一种不公正的竞争手段,是具有欺骗性的商业行为或活动。
(2)
对于不符合颁布或修订的易燃织物标准或条例要求的,并且已被装运或在商业中被接收的织物或相关材料加工而成的产品来说,其销售性生产、销售、或销售性供应均是非法的,是一种不公正的竞争手段,是具有欺骗性的商业行为或活动。
3.
实施和处罚
(1)
联邦贸易委员会负责对不符合本法令要求的织物、相关材料或产品进行调查。
(2)
对故意违反有关织物、相关材料或产品易燃性标准或条例的个体:
·
实施民事处罚,对一次违规行为的罚金不超过
5000
美元。对于一系列相关的违规行为,民事处罚的最高罚金不超过
125
万美元;
·
在委员会决定罚金的数额,或在决定是否免除或减轻此处罚时,应考虑到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数量;造成人身伤害风险的严重性;以及对人身伤害的程度;被指控个体的经营规模等情况;
·
民事处罚可由委员会协调处理;
·
被批准的最高罚金,将由于通货膨胀做出调整;以及根据由劳工部发布的对城市消费者的消费品价格指数做出调整。
4.
禁令和被禁止产品的处置
(1)
若联邦贸易委员会确认某个体违反本法令及其实施条例,则可在此个体的居住地或交易地向美国地方法院提起诉讼,禁止这种违法行为。
(2)
在支付法院审理费、仓储保管费等相关费用后,被法院扣押的产品、织物或相关材料,要么被销毁,要么按合同经过加工后,判定其符合了要求,再交付给其所有者或申诉人处理(再合法地进入商业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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