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电池指令 2006/66/EC 至 2013/56/EU 的变化
欧盟于 2006 年发布的电池指令( 2006/66/EC )要求各成员国禁止含汞量超过 0.0005% (重量百分比)的所有的电池及蓄电池(不管是否与设备配套使用)以及含镉量超过 0.002% (重量百分比)的便携式电池及蓄电池(包括与设备配套使用的产品)投放市场。指令对含汞量不超过 2% (重量百分比)的纽扣电池进行了豁免,同时指令也对紧急系统 / 警报系统、医疗设备、无线电动工具中使用的便携式电池及蓄电池的含镉量进行了豁免。指令同时要求欧盟委员会定期对豁免条件进行调研,以适应最新的科技要求。
2013 年 12 月 10 日,欧盟公报上公布了电池修订指令 2013/56/EU ,取消无线电动工具电池的镉豁免并禁止纽扣电池含汞。本法规将在公布之后的 20 日起,也就是 2013 年 12 月 30 日起生效。
此次发布的 2013/56/EU 指令规定,有关无线电动工具电池中的镉豁免可继续沿用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而含汞量不超过 2% (重量百分比)的纽扣电池可继续沿用至 2015 年 10 月 1 日。对于助听器用纽扣电池,欧盟委员会应在 2014 年 10 月 1 日前对其豁免进行重审并向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提交报告。如证明助听器用纽扣电池符合本指令的要求缺乏明显的证据支持,日后或许延迟其豁免日期。对于不符合本指令要求,但在本指令生效之前已投放市场的电池,可继续在市场销售直至库存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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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差异对比以新版标准报批稿为依据,仅供参考,请以各国最终发布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