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促进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宗旨)
为深入实施质量强区战略,坚持“质量领先、标准领跑、品牌领军”原则,充分发挥品牌、计量、标准、认证认可和检验检测等质量工作保障和推动作用,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提升产业质量和区域整体质量发展水平,更好发挥质量工作对浦东创新驱动发展、经济转型升级的提升和促进作用,走质量效益型发展道路,推进落实打响“上海服务、上海制造、上海购物、上海文化”四大品牌工程,加快建设开放、创新、高品质的浦东,服务自贸试验区和科创中心建设两大国家战略,结合“十三五”时期浦东新区质量发展规划,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扶持对象)
本办法扶持对象为“十三五”期间在浦东新区依法注册且税收户管地在浦东新区的单位。
第二章 品牌
第三条 (上海名牌)
对新获得“上海名牌”荣誉称号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通过“上海名牌”荣誉称号复审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四条 (上海品质)
对通过“上海品质”认证产品(服务)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第五条 (品牌示范区)
对被列入“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的单位,给予一次性资助100万元,用于宣传、培训及与示范区创建相关的其他工作;创建成功后,再给予100万元的奖励。
第三章 质量奖励
第六条 (中国质量奖)
对获得中国质量奖的组织,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100万元。对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30万元。
第七条 (上海市政府质量奖)
对获得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对获得上海市市长质量奖的组织,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80万元。对获得上海市质量金奖的组织,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30万元。
第四章 标准化
第八条 (标准化组织)
对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和工作组(WG)的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对承担国家标准化组织的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和工作组(WG)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对承担上海市标准化组织的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的单位,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第九条 (标准制定)
对作为主导起草者(前三位)参与制定国际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对作为主导起草者(前三位)参与制定国家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对作为主导起草者(前三位)参与制定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第十条 (标准修订)
对作为主导起草者(前三位)参与修订国际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6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对作为主导起草者(前三位)参与修订国家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6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对作为主导起草者(前三位)参与修订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6万元、3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第十一条 (试点示范项目)
对通过国家级、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验收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一次性资助。
第十二条 (标准化成果)
对获国家级标准化成果一、二、三等奖项的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对获市级标准化成果一、二、三等奖项的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第十三条 (团体联盟标准)
对主导制定团体(联盟)标准的单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第五章 计量
第十四条 (计量测试平台)
对获批筹建国家级、市级产业计量测试服务公共平台(中心)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验收通过后,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第十五条 (计量技术机构)
对国际性计量技术组织、国家计量专业技术委员会落户浦东的,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第十六条 (计量技术法规制修订)
对作为主导起草者(前三位)参与制订国际计量技术法规和国际建议的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对作为主导起草者(前三位)参与修订国际计量技术法规和国际建议的单位,分别给6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对作为主导起草者(前三位)参与制订国家计量技术法规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对作为主导起草者(前三位)参与修订国家计量技术法规的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6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第十七条 (测量管理体系)
对首次通过测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单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第六章 检测认证
第十八条 (实验室认可)
对首次通过实验室认可(CNAS)能力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给予一次性资助10万元。
第十九条 (国家质检中心)
对首次通过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给予一次性资助10万元。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 (扶持数量)
对获得中国质量奖、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等市级及以上各类政府质量奖的单位,按照最高奖励额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不重复享受。
同一单位获得多个不同的上海名牌或上海品质认证项目,奖励对象不超过2个。
对承担不同级次标准化组织的单位,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给予一次性资助,不重复享受。
同一单位一年中有多个标准化项目符合资助条件的,资助项目不超过2个。
若同一单位每年都有标准化项目符合资助条件,五年累计资助项目不超过5个。
第二十一条 (申报指南)
本办法年度申报指南每年上半年由区市场监管局通过局网站(http://pdmsa.pudong.gov.cn/)统一发布。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审核)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受理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材料,与区财政局共同对申请项目进行核准,由区财政局将补贴资金拨入相关单位账户。
第二十三条 (资金使用)
奖励和资助资金应用于相关单位后续品牌建设、质量改进、标准化管理提升、检验检测项目投入、人员专业培训等对应业务工作的开展,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四条 (有效期限)
本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至2020年12月31日止。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1日期间,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